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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补助政策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4-03-12


补助对象:全区所有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封山育林业主。

补助标准:从 2011年起,一次性给予退耕还林工程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 300元,封山育林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亩 70元。

办理程序:①退耕农户或者其他造林业主向所在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或封山育林申请书;②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编制配套荒山荒地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作业设计;③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造林业主签订退耕还林合同;④造林业主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完成人工造林或封山育林任务;⑤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验收合格证明;⑥县财政或林业部门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造林业主一次性兑付人工造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按合同分五年兑付封山育林补助。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造林业主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种苗的,应当征求造林业主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造林业主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造林业主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咨询电话:0771-2266428(自治区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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